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

見光死



根據新聞倫理操守,未成年的受害者又或是涉嫌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者,及強姦案的受害者的照片,一般都不會刊登,即便是有,也是打了馬賽克。除外,媒體都會藉由受害者、投訴者或受訪者的照片,以此證明新聞的真實性。

如果不小心遇到“見光死”型的受訪者,我們通常都會先出“哄”招。您做的是好事,說的是真話,無需害怕上報嘛,就似那種騙小孩吃糖果的語氣。

若行不通,就耍陰招“恐嚇”。為了表示你說的是事實,不是我們記者亂寫,最好還是有當事人入鏡,現身說法,讀者才會相信。

再不行的話,就採“雙贏”談判招數,讓受訪者自選要側拍、拿報案書遮臉、戴蒼蠅墨鏡配漁夫帽或是在臉上打馬賽克,被拍者放心,記者交差也安心,還不叫“雙贏”!?

下一次,若在本報看見類似的照片,你應該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了吧?

(光明日報/好評‧文:張欣薇) 2012-05-18 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