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XXX,你被控於12月8日,早上8點半,在安裝了自動執法系統的天堂路闖紅燈,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79(2)條文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最低罰款300令吉或最高罰款2000令吉,拒絕繳付罰款者,必須以坐牢來代替。你認不認罪?"法庭通譯員大聲地朗讀控狀。
“那個時候,我不是故意的,我……”被告在求情。
“你要先說,你認不認罪?”通譯員插話。
“我當時是要左轉,不懂為甚麼……”自覺闖紅燈有理的被告,一味地在解釋闖紅燈的理由。
“你必須先回答法庭,你認還是不認罪?這是法庭程序,說了認不認罪,才可以求情,說你想說的。”通譯員解釋法庭程序。
“我認罪。”
“你可以求情了。”
80歲的阿婆說,她是要左轉但不懂為何會被視為直闖紅燈;貨車司機說,上司的妻子腹瀉所以逼不
得已才闖紅燈;家庭主婦說,車子借給朋友駕駛,錯不在她;學生說,上課遲倒了,所以才闖紅燈。每一個都有闖紅燈的理由;推事基於理由的可信度、當時情況及
被告的家庭背境及收入,給予合理裁決,繳罰款300令吉或是口頭警告。
坐在法庭裡,看著違規者一個接一個地被叫上庭,大家都省略了要不要認罪的程序,只想著要怎樣跟推事求情。有一些因為執著於“不是故意"要闖紅燈的想法,以為說了不認罪就可以合理解釋自己的行為。
站在法律角度,認罪與否,完全取決於事實。如果真的犯錯應勇於認罪,表示悔意,請求法院從寬量
刑;如確遭到冤枉則不認有罪,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緣由。在AES傳票事件中,先不論你是否同意或接受AES的安裝,但你確實被拍攝到闖了紅燈的證據。
承認犯了錯然後求情;沒有闖紅燈卻誤攝,就堅持不認錯,認罪或不認罪,沒有灰色地帶。
(光明日報/好評‧文:張欣薇)2012-12-14 1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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