貓蹼跡

2002年:台灣、香港、廣州
2004年:新加坡
2005年8月旅居台北:花蓮
2006年旅居台北:南投、台東、綠島、蘭嶼、花蓮、墾丁、苗栗
2007年旅居台北:高雄、小琉球、宜蘭、台南、澎湖
2008年:泰國甲米、柬埔寨金邊、台北、越南、韓國濟州島
2009年:印尼日惹、台北、新加坡
2010年:泰國立卑、菲律賓
2011年:台北、港澳、泰國普吉島
2012年:台北、新加坡、雲南昆明麗江香格里拉
2013年:台北、港澳、麗星郵輪、曼谷
2014年:大馬旅遊年刁曼島、檳城、怡保、泰國合艾自駕
2015年:香港、日本沖繩、台灣、泰國曼谷
2016年:泰國曼谷

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

飆車與傳票

“一個拐彎,然後加速,再連闖三個紅燈。“pipopipo pipo......"警笛聲不停地在耳邊響起,不是警車追我,是我在追警車啦!"

坐在我對面的意外組老大TSC,常一邊打稿一邊給我“噴口水",講述他昨晚跟隨警方突擊甚麼大行動。為了趕上警車的車速,他也變成了飆車族,車速超過標准的110KM/J,否則就無法抵達警方的突擊現場,採訪任務也就宣告失敗。

“闖紅燈時,還被照到快速相,X(無疑是個不雅詞)!又多一張SAMAN啦!"違規及接傳票,確實是媒體人司空見慣之事。有時候是趕場,十點從公司 接到通知,距離34公里處發生突發事,無奈飆車;有時候是找不到停車位,只好亂停車;還有走錯路違規U轉,或是邊開車邊講電話,都會隨時接到交通罰單。

到底是工作關係造成媒體人駕駛態度有問題,還是記者的駕駛態度本來就有問題?
我本來想把這問題賴在“蛋生雞,雞生蛋"這沒有答案的IQ題上,但最後還是不得憑良心說一句:是駕駛者自己的態度問題,請為自己的過失負責。

我人生中的第一張傳票,也是在當了記者後,因一次超速而接獲,規定車速80KM/J,我駕88KM/J。當時,我還是社會新鮮人,被警察截停會緊張 地手抖。剛剛那場記者會花了太長時間,我打稿進度不快,所以趕著回公司,再加上過了午餐時間,還沒用餐,所以一手開車一手拿著餅乾果腹(不良示範,不要 學)。當時,真覺得自己好可憐,接過傳票後就忍不住流下眼淚。

後來還被爸爸罵了一頓,他說:“為甚麼要超速?如果發生意外怎麼辦?雖說是工作關係,要趕時間,但如果重傷或甚麼事,公司不會理你的,自己在外面,甚麼事都要小心。"雖知道因公受傷有社險賠償,但公司沒有義務要替你付罰款,自己堅守交通規則才是王道。
誤時而採訪失敗事小,若因交通意外而釀成大錯,那可會後悔一輩子。

(光明日報/好評‧文:張欣薇)2012-06-15 19:08

2 則留言:

小鎮姑娘 提到...

對啊,安全最重要啊!
婚前厚,同事都叫我女舒馬克耶!呵呵,可知道當時我是多麼愛飆車啊!我是從PJ到巴生住家,三十分鐘路程的紀錄保持者呢!
婚後為了老公孩子,收斂了!^^

尋找失物。感覺 提到...

哈哈,
我現在偶爾還是會飆一飆~
有一次忘了帶身份證及駕照出門,
還要警察只是照樣開罰單給我,
沒有加多一條無身份罪。
呼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