半年前,曾經接到一個投訴個案,她的情況有點複雜, 花了一段時間收集資料,了解案情、雙方背景的同時, 也嘗試先行分辨投訴者是否另有隱瞞或是虛假成份。
記者的工作,有時候就要像警察或是私家偵探去查案, 或是分析案情。
她說自己在公司被某人非禮,還被偷拍了裸照, 再耍手段叫將她革職,聽起來真的是個好題材, 但當要求口述以外的實質證據,對方確是支支吾吾, 所謂的證據也只是她跟對方普通不過的對話記錄。
她找了很多議員的幫忙,沒有人幫到她, 才說那麼幾句話就梨花帶淚,全程哽咽。
她有投訴,你寫就好了嘛?還是個獨家呢!只是, 這是涉及非禮兼勒索刑事犯罪的投訴,不先查清楚就亂寫, 問題不在於對方是否涉及誹謗, 而是我根本就沒有履行我該有的職業操守,報導事實。
打了電話給其中一名議員查證, 議員才聽到對方的名字就知道她是何許人。他們也做了調查, 發現當作涉及三角戀關係,所謂的非禮, 裸照及勒索等沒有實際證據,只怕是情史糾紛衍生的誣衊, 再加上此事發生在4年前, 常年累積下來的怨恨讓她的精神狀況每況愈下。
我很同情對方,卻愛莫能助,沒有證據的指責最好還是交給律師, 作為記者,我只能到這裡,聲聲抱歉。
前天,我接到議員打來的電話,告訴我, 前陣子有報導指1名華裔女子被公司革職後, 正與資方進行民事訴訟,疑承受不了精神壓力,駕著載有煤氣桶、 汽油及爆竹的轎車,企圖撞進公司辦公大廈的大廳, 結果轎車卡在梯級,她接著以打火機點燃身上衣服, 導致本身嚴重燒傷,送院急救。這個她,原來是那個她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