貓蹼跡

2002年:台灣、香港、廣州
2004年:新加坡
2005年8月旅居台北:花蓮
2006年旅居台北:南投、台東、綠島、蘭嶼、花蓮、墾丁、苗栗
2007年旅居台北:高雄、小琉球、宜蘭、台南、澎湖
2008年:泰國甲米、柬埔寨金邊、台北、越南、韓國濟州島
2009年:印尼日惹、台北、新加坡
2010年:泰國立卑、菲律賓
2011年:台北、港澳、泰國普吉島
2012年:台北、新加坡、雲南昆明麗江香格里拉
2013年:台北、港澳、麗星郵輪、曼谷
2014年:大馬旅遊年刁曼島、檳城、怡保、泰國合艾自駕
2015年:香港、日本沖繩、台灣、泰國曼谷
2016年:泰國曼谷

2015年8月22日 星期六

愛莫能助

半年前,曾經接到一個投訴個案,她的情況有點複雜,花了一段時間收集資料,了解案情、雙方背景的同時,也嘗試先行分辨投訴者是否另有隱瞞或是虛假成份。

記者的工作,有時候就要像警察或是私家偵探去查案,或是分析案情。

她說自己在公司被某人非禮,還被偷拍了裸照,再耍手段叫將她革職,聽起來真的是個好題材,但當要求口述以外的實質證據,對方確是支支吾吾,所謂的證據也只是她跟對方普通不過的對話記錄。

她找了很多議員的幫忙,沒有人幫到她,才說那麼幾句話就梨花帶淚,全程哽咽。

她有投訴,你寫就好了嘛?還是個獨家呢!只是,這是涉及非禮兼勒索刑事犯罪的投訴,不先查清楚就亂寫,問題不在於對方是否涉及誹謗,而是我根本就沒有履行我該有的職業操守,報導事實。

打了電話給其中一名議員查證,議員才聽到對方的名字就知道她是何許人。他們也做了調查,發現當作涉及三角戀關係,所謂的非禮,裸照及勒索等沒有實際證據,只怕是情史糾紛衍生的誣衊,再加上此事發生在4年前,常年累積下來的怨恨讓她的精神狀況每況愈下。

我很同情對方,卻愛莫能助,沒有證據的指責最好還是交給律師,作為記者,我只能到這裡,聲聲抱歉。

前天,我接到議員打來的電話,告訴我,前陣子有報導指1名華裔女子被公司革職後,正與資方進行民事訴訟,疑承受不了精神壓力,駕著載有煤氣桶、汽油及爆竹的轎車,企圖撞進公司辦公大廈的大廳,結果轎車卡在梯級,她接著以打火機點燃身上衣服,導致本身嚴重燒傷,送院急救。這個她,原來是那個她。

四年多來的求援最後卻以最極端的方式尋解,從後續新聞中知道她的家人正在照顧她,也希望家人的支持可以助她走過絕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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