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雪州大臣基爾基宮貪污案,在經過五年的審訊及上訴後終於落幕,聯邦法院五司終極審判駁回基爾的上訴,維持沙阿南高庭原判,基爾必須坐牢1年,同時充公基宮。
然而,基爾的律師沙菲益卻在庭外對媒體嗆聲,這個判決不是結束,甚至大大的口氣指責聯邦法院是錯誤的,因為基爾不是貪污,他是真的有用錢買了這棟房子,只是付少了。
“那是差額的問題,並非基爾沒有付錢,接受賄賂,不能因為少給了,就說他貪污。”
聽起來,他像是在質疑大法官的判決,在他的立場,基爾以低於市價的350萬,向私人公司董事三蘇丁購買原價650萬的土地及豪宅,那是價值的問題,而法庭也不能因為他少給了300萬,最後卻要充公那間價值2000萬令吉的基宮。
這個跟之前某個部門“不是貪污,只是買貴了”的邏輯是一樣的,只是這一次不是給多了,而是給少了,所以不論給多給少,有給就不是貪污了,這樣的邏輯應該沒錯吧?可是聽起來,卻好像哪裡出錯了呢?
為什麼執法單位路檢時,醉酒駕駛的司機付了50令吉給執法單位最後都被控上庭了呢?在庭上,是不是又會有另一個律師站出來辯護說司機他沒有貪污,只是給少了,醉酒駕車的罰單是300令吉,他可能因為有折扣,所以只給了六分之一?
基爾與三蘇丁有官務關係;醉酒司機與執法單位也有利益上的衝突,貪污條文連送禮都被視為違法,誰還管你是給多給少?大法官都說了,基爾不能以雪州大臣官務之便佔“便宜”,人家便宜賣給你,你不能堅持給原價嗎?錯了就是錯了,輸了就是輸了,認錯認輸有這麼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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